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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28 號
  要  旨:
保險業如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為落實公司治理制
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時,並保
障股東、保戶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法律乃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於保險業負
責人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並限制其出境等保全措施
,以為必要之行政管制,其處分之性質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主管機關
為該不利處分時,並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809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分別規定,涉及貪
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
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上訴人之行為合於該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18 條
但書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成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之構成要
件事實;且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我國有關公
務人員之懲戒,係採雙軌併行制,一方面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執行
懲戒,另一方面可由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執行獎懲;以及被上訴人召開考
績委員會會議前,業以書函請上訴人提出申辯或書面說明,上訴人已提出
書面申辯書,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並非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及
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已詳為論斷,因認原處分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
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
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75 號
  要  旨: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涉及貪污案件,其行
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得為 1  次記 2  大過處分。同項第 5  款
規定,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得為 1  次記 2  大過處分。屬於兩種得為 1  次記 2  大過
處分之情形。是故公務人員行為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且其行為與貪污案件有關,仍得據以 1  次記 2  
大過免職。又行為人是否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
定而應予 1  次記 2  大過免職,與是否構成刑事貪瀆並無必然之關係,
縱然刑事責任尚未確定,亦不影響行政責任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刑補更字第 15 號
  要  旨:
刑事補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係針對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
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同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
補償金顯然過高時之補償金額之判斷為規定,亦即,法院應可參酌當事人
之可歸責之事由,以及受刑之執行所遭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為合理之判斷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0年刑補字第 10 號
  要  旨:
刑事補償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其
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無事證足資證明
其受羈押係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而
無同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則其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
,核屬有據。再法院於偵查階段所為羈押裁定,亦有詳細敘明其認定聲請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之事證,並無證據顯示承審法官有任何違法
或不當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7年抗字第 10 號
  要  旨:
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
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
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須賴此
保全偵、審程序進行或執行之必要,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
上嚴格證明之原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所謂羈押之必要與否,應
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認定,聲請停止羈
押,除有同法第 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
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 56 年度台抗字第 67 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所謂羈押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
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
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3年刑補字第 13 號
  要  旨:
衡諸社會一般通念,認依刑事補償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
,得審酌相關公務員有無任何行為違法或不當之處,或當事人是否具有相
當程度之可歸責事由,予以計算補償金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9年賠字第 11 號
  要  旨:
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等規定,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
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如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時,仍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其中所謂所稱
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指行為違反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或國
民一般之道德觀念而言;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70  號解釋雖認同條第
3 款規定違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而限期失效,惟該條款規定並
非自始無效,如法院斟酌具體情事後,仍認得排除全部補償請求者,亦得
適用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9年賠字第 19 號
  要  旨:
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等規定,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應施以保安處分,或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又參照特別採購招
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採購機關因人民之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採購決標時,應以邀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為原則,採購機關如非基於上開緊急採購事項而辦理特別採購,復未邀請
二家以上廠商為比價,已足使一般人均懷疑具有圖利他人之意圖,而構成
違反公序良俗且情節重大之情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