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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845 號
  要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係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
評選前應予保密;其係基於避免評選委員於開始評選前受到不當、不法之
影響,而使最有利標採購之公平性受到破獲,而如屬機關首長就機關內部
人員指派者,於通常情形不會任意變動,並不以經外聘人員同意後聘兼,
組成評選委員會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586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
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故以行為人於警詢時
之錄音,雖有與筆錄不同,但不同處僅一小部分,而原審判決竟認該筆錄
因該不同處,即有全部均無證據能力之情形,此認事用法自屬有誤,而構
成撤銷發回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17 號
  要  旨:
考績委員會作成公務員停職處分時,若先前均係作成有利於受處分人之決
定,嗣後卻竟又為不利之處分時,該次會議中尤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4 裁判字號: 102年上易字第 538 號
  要  旨:
規模不一之營造業廠商間合作標案共同或分工施作,藉由雙方財務、人力
及機具之互補或備援,整合閒置資源而予彈性之充分利用,共同承擔風險
,有助於發展商機,擴大營收,累積工程實績,甚至提昇工程技術與管理
能力,藉以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此等策略運作模式,或稱「聯合承
攬」、「短期結合」、「聯合經營」、「共同企業體」等,名稱不一(政
府採購法第 25 條立法理由;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前段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
件參加投標」,係指出借牌照者本身無意參與競標而言,相關廠商與人員
之整體配合,倘有真實之協作,無論是技術面之土木營繕、知識面之工務
管理、異質工項介面整合或資本面之彙集運用等,一概屬之,形式上固無
共同承攬之名,然非無工程合作之實者,洵與單純牌照之借用或出借而投
標之情形,有本質上之差異,難謂相關廠商人員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
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亦難認合致該罰則之客觀構成要件。

5 裁判字號: 97年重上更(三)字第 156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藥品之認定,應以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所
記載之藥品為認定之依據。若行為人行為時所製造之產品並未被列為藥品
,則製造行為尚非製造偽藥。又該法第 69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若違反該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
,處以行政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7年重上更(三)字第 156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藥品之認定,應以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所
記載之藥品為認定之依據。若行為人行為時所製造之產品並未被列為藥品
,則製造行為尚非製造偽藥。又該法第 69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若違反該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
,處以行政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