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254 號
  要  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2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23485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3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254 號
  要  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4 發文字號: (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32228 號
  要  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042 號
  要  旨: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
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8 發文字號: 業字第 88550005-010 號
  要  旨:
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