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 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