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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9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58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製作之處遇建議書,係提供法院核發
保護令參酌之內部資料,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742 號
  要  旨:
上訴意旨顯然漠視「在行為責任之行為類型下,可再分為『行為違章』與
『結果違章』二大行為類型之法理,而將「行為違章類型中,違章行為人
對違章行為之持續進行,以及該違章行為結束時點之管控」之預測及控制
能力,與「結果違章行為之有害或危險結果發生」二事混為一談。而將其
簡訊傳送行為在電信業者端之進行,解為行為結果之發生,而謂「該結果
非其所能控制」云云。實則在現代社會中,因為技術進步之結果,行為人
常為基於自身利益,而主動尋求行為作用之延續。而通過對技術內容之認
知深化,行為持續及終結之遠端控制亦變成可能。此與結果是否發生或何
時發生,分屬二事,在法律上本應分別判斷。而行為之遠端遙控判斷,本
來即受限技術本身及掌握技術主體之技術水準,而有一定程度之不確定性
。但此等不確定性只要能在事前透過有意識之安排,予以排除,即仍在行
為人對行為持續性之有效控制。若有此安排能力而有意忽略,讓競選簡訊
訊息延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零時以後方到達接受方者,讓接受方
能有較其他競選訊息印象更為深刻之上訴人競選訊息,當然不能再以技術
之不確定性,來否認行為時點之正確判定。是以上訴人前開各項上訴理由
,論之實質,乃係出於對原判決理由形成之誤解,或出於對相關法理之錯
誤認知,而對原判決之法律適用為空泛指摘。尚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
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556 號
  要  旨:
全民健保主管機關為鼓勵中醫師至偏遠地區提供醫療服務,訂定並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該項公告之性
質乃要約之引誘,醫事服務機構之「申請」則為要約,至主管機關審核條
件後所為之允諾,性質上方屬承諾,二者合致始成立醫事服務之行政契約
。 

4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69 號
  要  旨:
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有不
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另
聘僱關係終止者,主管機關亦得廢止聘僱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004 號
  要  旨:
切結書或承諾書之性質非當然為公法契約,須依切結書所為的意思表示,
得解為要約或承諾時,始構成公法契約。「抵價地申請書」內雖載有「願
負地下掩埋廢棄物清運責任」等文字,且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
逕認申請人業已就此有所承諾,而與行政機關間成立行政契約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4 號
  要  旨: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前段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
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
定之站位上下客。觀諸該條修正理由可知,銜接營運方式屬逾越原核定路
線範圍,客運業者不得任意將核准營運之路線拼湊,否則即無法貫徹公路
運輸業者路線應獲特許之管制目的。本件行為人未依核定路線行駛,而將
核准路線隨意組合之行為,違反該規則第 40 條規定一節至屬明確,行政
機關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法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