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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72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
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
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39 號
  要  旨: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而所謂一切訴訟行
為,凡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均
包含在內,代受對造提出抵銷主張既為一切訴訟行為之一種,訴訟代理人
亦有此權限,其基此所為之代受抵銷意思表示,即與委任之當事人自受抵
銷意思表示生同一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3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作為授益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
由,縱處分機關對申請事項有實質審查權限及義務,惟授益處分受益人對
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如影響處分機關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之結果,致處分機關據以作成違法授益處分,仍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