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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1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指「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非指全然喪失其經濟價值,就殘餘地本身而言,已不能依本來價值為相
當之經濟使用者,即可認為「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亦非謂絕對不能為使
用,苟非投以極大之費用及勞力,即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亦屬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