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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901 號
  要  旨:
按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
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又解釋契約固
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其解釋如違背法令或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自非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3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完成之效果,對
於具委任契約性質行政契約中,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起算、中斷、不完成
等事項,則付之闕如,故有關此部分事項之爭議判斷,依同法第 149  條
規定,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24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
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
公務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
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
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又公務人員之退
休依本法行之、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之現職人員。亦分別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  條、第 2  條所明定。是公
營事業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而擬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自仍以具有公務員
身分即非勞工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3年建上字第 55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
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故懲罰性違約金應以當事人有特別訂定者始足當之。
是以契約明定損害賠償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以總金額為限者,
因履約保證金以扣抵損害總額為限,故屬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