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法院就財產紛爭調解成立,並由第三人擔任參加人,而調解筆錄 內容為:「一、被告願於期限前給付原告新臺幣 100 萬元。二、參加人 願為連帶保證人。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今 債權人持前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參加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試問債 權人之聲請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