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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上易字第 274 號
  要  旨:
(一)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
      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
      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
      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又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
      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
      ,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又倘共有人
      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
      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
      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另受讓應有部分
      之共有人只要可得而知前共有人間有此分管契約存在,即應受管契
      約之拘束。
(二)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
      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為:須為
      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公眾通
      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
      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
      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既成道路符合上開要件
      因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私有土地存在公
      用地役關係時,其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
      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利益之現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保險上字第 2 號
  要  旨:
保險人是否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須依所載採購契約之規定,即因可歸
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採購契約部分終止或解除時,依該部分所占契約比例
計算保證金,如採購契約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則應給付全部保證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重訴字第 393 號
  要  旨:
石油煉製業者以高危險原料製作產品販售以營利,應自己承擔其成本和代
價,自行管轄風險,不得託詞以自己係委託他人埋設管線來任意轉嫁風險
於他人。如疏於履行應承擔之監督責任,未督促下屬每年定期檢測管線及
於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有立即汰換之義務,其不作為之行
為,對氣爆事件發生所致受災者之財產損害,除應負不作為侵權損害賠償
責任外,亦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賠
償責任。此外,企業從事危險活動,並藉該危險活動獲利,基於民事之權
利與義務為相輔相成、相生相對之精神,且企業所生危險得由該企業掌控
,得課予企業對危險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