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 院以裁定酌定之」。又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定有明文。而法院酌定假處分之 方法時,應斟酌保全強制執行或定暫時狀態之實際需要,以能達假處分之 目的為準則,倘逾越假處分之目的者,為法所不許。
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替 代手段,如以黏貼與轉交、置放之送達方式,已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 悉之狀態,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