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係明定行政程序開始之時間,應由行政機關依職 權定之。如法令已課予其應開始之義務,或當事人已提出申請案件者,行 政機關應依規定啟動行政程序,排除該條本文之適用,尚不得作為提起訴 願無逾法定期間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