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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再字第 17 號
  要  旨:
當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各款之再審事
由,提起再審之訴,既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更為審判,則其再審之訴之
聲明,僅限於廢棄原確定判決及依其於原審訴訟聲明範圍請求行政法院更
為審判,如其聲明超出原審訴訟聲明範圍外之請求,並非原確定判決法院
所審酌之範疇,當事人自不得於提起再審之訴時,另行再為追加聲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