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各款之再審事 由,提起再審之訴,既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更為審判,則其再審之訴之 聲明,僅限於廢棄原確定判決及依其於原審訴訟聲明範圍請求行政法院更 為審判,如其聲明超出原審訴訟聲明範圍外之請求,並非原確定判決法院 所審酌之範疇,當事人自不得於提起再審之訴時,另行再為追加聲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