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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4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上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
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
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又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
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又政府機關與非政府機關簽定協議書將公有財
產委託經營管理,屬勞務採購;既已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後,自有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得採限制性
招標之情形者外,均應採取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方式,進行投資廠商之甄選
。惟政府機關將公有財產委託非政府機關經營管理,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所簽訂之協議書契約
,顯然已違反強制規定,而自始確定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建上字第 2 號
  要  旨: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 39 點規定,契約價金依契約規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
指數調整者,應於契約載明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
資或其指數及基期等事項,是故工程契約如確有約定,得依物價、薪資或
其指數調整價金者,自應依規定,就調整計價公式,詳為載明訂定。惟工
程契約內之物價指數調整並未填載且於選項處亦未擇一,是依契約內所載
無者免填之意旨,已難認就物價指數調整之有約定適用之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