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 相關服務輔導事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僅係該局之內部單位,其 縱以服務中心名義對外並蓋用中心負責人之姓名章製發繳款書,仍屬經濟 發展局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