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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原重上國字第 1 號
  要  旨:
國賠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
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
,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
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如該管機關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復因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
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即應負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上易字第 207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地目為田,使用分區屬一般農業區,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証,故
依建築法規自不能作為建築使用,如作為農業使用,其面積顯不足以為機
械耕作,人工種植則人工成本亦過高,是被上訴人取回系爭土地之收益不
多,而影響公共交通安全、大眾運輸及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甚鉅,客
觀上足認自己所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損失甚大。況系爭土
地係於 93 年 4  月 23 日始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其購買系爭土地
時即已知悉該土地供不特定人為道路使用,顯然其非遭預料之外之不法侵
害。況被上訴人仍有其他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縱彰化縣政府未
予以徵收,但被上訴不得因此即謂既未予徵收,則其訴請拆除即非權利濫
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上易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書時,既不知悉系爭投標須知所載之「預算程序
」是否通過,自無意於簽立系爭工程契約時,「合意排除」投標須知記載
:「本案預算程序尚在..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
商之押標金」文字之適用至明。申言之,系爭投標須知所載::「本案預
算程序尚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九二一重建會)審
核中,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
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一條規定(見原審卷第
七頁),應屬系爭工程契約書之一部分,並有解除條件之效力至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6年選上字第 13 號
  要  旨:
選罷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其他非法方法」,參諸立法
理由及立法沿革,立法者於訂定選罷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時,既係針對暴力選舉對於選舉公平性產生之重大影響而為規範,且歷經
多次修法,亦未將一切有礙選舉公平性之行為,如違反禁止抹黑、違反行
政中立等,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故該條款所指「其他非法之方法」,
當係該不法方法與強暴、脅迫相類似,且在客觀上足以妨害候選人競選、
妨害有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而言,至若所施用之方法,非與強暴、脅
迫類似,則非此處所謂之「其他非法之方法」。又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所稱之投票結果,係指投票權人形式上合法投票之表現,至於投票權人
何以願投票給某候選人,甚或投廢票,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只要本於其自
由意思之選擇,即不能謂其投票結果有所謂不正確之結果,因此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所稱之「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指規範投票之外
觀,不包含投票權人主觀上對候選人認同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7年上字第 18 號
  要  旨:
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
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處理委任
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本
件建築師事務所本於承攬關係,依系爭契約第 5  條第 5  款之約定,請
求臺東縣消防局給付增加工期之監造費 3,431,554  元,及除其中
370,930 元部分自 96 年 1  月 26 日起算外,其餘部分自 96 年 11 月
9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部分,其中於
411,374 元及自系爭工程於 96 年 11 月 8  日經監驗完畢並完結一切應
辦手續之翌日即 96 年 11 月 9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命臺東縣消防局給付,自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7年勞上易字第 12 號
  要  旨:
法律保留之授權明確性要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0  號解釋,原
則上應具備三項要件:(一)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三者皆應分別明確
規定。(二)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示於授權之法律條款本身。
(三)授權之規定須達到使人民「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
罰」之明確程度。因此,內政部依商業團體法第 72 條之授權所訂定之法
規命令「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其中關於退休金之給付規定
,涉及勞資雙方權益,且對於資方給付勞方之退休金最低標準加以限制,
屬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所定必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之命令,而該辦法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迄未修正,應於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失效。被上訴人於 96 年 6  月 30 日退休後依該辦法第 45 條
請求上訴給付退休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8年重上字第 3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認定廠商違法情節重大而撤銷決標
,契約關係即消滅,應視同自始未決標,亦不能為後續之簽約程序。且撤
銷決標亦屬行政處分,如行政處分有效存在,雖內容不當或違法,在行政
法院未依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前亦具效力。因此,廠商請求履行對待給付,
因契約根本未成立而無理由,僅得依同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循行政
訴訟程序請求因準備投標之支出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8年重上更(一)字第 7 號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
查行政機關就土地上建物以殘值計算方式讓售予眷戶並解除列管,係以土
地所有人同意續租系爭土地為條件,惟上訴人並不同意眷戶承租系爭土地
,行政機關仍擅將系爭建物讓售與眷戶之行為,已違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
規定,確對土地所有人造成損害。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僅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求償,
土地所有人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為請求固屬無據,然依據國家賠償法規
定仍得填補其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9年重上國字第 1 號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
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設置加油站
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規定。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與同一路線系統
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 500  公尺
以上之距離。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車流方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
,不在此限。有該款規定,主管機關既應於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時加以審查
,則該條文所謂「先申請」,自應以申請設置加油站核發同意使用證明之
先後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95年簡上字第 70 號
  要  旨:
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
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
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6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鍾○○並無
代理權,且其係以自己名義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並未表明代理上訴
人購買系爭貨物,且被上訴人明知鍾○○係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貨物,是
本件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96年簡上字第 328 號
  要  旨:
就行政機關與廠商間之承攬契約來說,仍有適用民法規定,參酌民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
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故以該工程中之檢測工程,依其性質無須交付,
則行政機關自應於廠商完成工作時給付報酬,若以廠商發函請求行政機關
就已完工部分辦理部分驗收,而行政機關未為驗收,此時則應類推適用民
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視為業經驗收,並須依約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