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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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台上字第 11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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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係規定,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
時,而該規定又係於 89 年 7 月 19 日所修定,應可認該締約基礎之客
觀情事,有因該法修定而有變動者,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自應允許
雇主對於增加勞工薪資支出部分,為工期之延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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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9年台上字第 14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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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
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
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
經完成拒絕給付。故若以工程承包事項,發包一方承諾廠商物價指數調整
工程款部分,因年度無經費,廠商尚無法請求,擬提列該年度政務會議討
論,再依結論辦理,而後又有拋棄時效抗辯之意思時,此是否可構成有承
認債務並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即屬應釐清之處,若未詳加探明,即為裁
判,自有判決不當之理由而應發回重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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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1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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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著作權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本有賴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提供充分市場資訊
。主管機關既已通知權利人與利用人提供著作使用清單,惟雙方所提之數
據差距甚大,而無法參採以認定著作被利用情形,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復未
涉及特殊專門知識,自無委請鑑定人鑑定之必要,主管機關亦無違反行政
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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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4年建字第 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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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
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倘無損害即無由成立不當得利。是定作人就工程所
計罰之逾期違約金,自其應給付與承攬人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則承攬人
實際上從未曾給付定作人該筆逾期違約金,且該筆款項之財產利益自始即
為定作人所保有、從未給付與承攬人,而定作人所受領之工作物亦係基於
承攬關係而享有,於文義解釋上,均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利益,核與不當
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承攬人就溢扣違約金之事,依不當得利關係為其
主張,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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