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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1513 號
  要  旨:
按公共工程契約關於總價決標約定所生之拘束力,應須以圖說與標單完整
編製而無顯然漏列之情形為其前提。蓋不論是機關或承包商,均係依賴按
圖說轉載而成之詳細價目表進行估價工作,倘因機關未核實編製標單,致
圖說已有繪製而標單詳細價目表漏列,使廠商無法合理估算施工所需之費
用時,除業主能舉證證明廠商投標時,係依據圖說詳細計算而自行斟酌後
,仍願以決標之價格參與投標,應由廠商自負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符之風
險外,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參酌民法第 491  條第 1  項規定,該漏列
之工作項目仍應認為允與報酬,而由機關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以符政府採
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初不因該工程係採總價決標
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建上字第 23 號
  要  旨:
契約由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多數條款所組成,目的在規律
彼此的權利義務,屬當事人自創的規範,此項契約規範源自當事人意思,
在於滿足不同利益,而所以表達之者,又為未臻精確的語言文字,故在訂
立或履行過程中對其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或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發生疑義,甚或契約關於某事項應有訂定而未訂定的疏漏,在所難免,自
有解釋必要,而契約漏洞的填補,原則應由法律之任意規定補充之,若無
任意規定則依補充之契約解釋方法,填補契約漏洞,又補充之契約解釋,
所探求者非當事人真意,而是假設當事人之意思,即雙方當事人在通常交
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契約條款,判斷標準應依當事人於契約上所作的
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為出發點,按誠實信用原則並斟酌交易慣例認定之,
以實現平均契約正義為依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