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因任職關係獲准配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任職者安心盡其
職責,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
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自得請求返還。是軍人與其配偶固於服役期間,搬
入軍方所有之房地居住,惟該房地並不符合作為軍眷住宅使用之眷舍,因
而軍眷住宅之主管機關,於清查後將系爭土地自眷改總冊土地清冊中刪除
。則該軍人就住居之房地,充其量僅能謂係因任職關係而與主管機關成立
一般使用借貸關係,並無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等規定之適用。亦即
當該軍人亡故後,即已喪失與其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當然應認為依借貸
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雙方使用借貸之關係消滅。是以,縱其配偶未再婚,
亦難認有何使用借貸目的尚未完成之問題,其配偶自無繼續居住使用之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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