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 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 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6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鍾○○並無 代理權,且其係以自己名義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並未表明代理上訴 人購買系爭貨物,且被上訴人明知鍾○○係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貨物,是 本件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