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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33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則係權利當然消滅,非僅發生義
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而已,且不因嗣後另訂其他行政契約或事後承認
而回復。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13 號
  要  旨:
遺產之中,屬於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故繼承
時,被繼承人所遺之農業用地,應實際上有作農業使用,並自繼承人繼承
起,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供作農業使用,且該土地作農業使用亦應自承受之
日起 5  年,始予免徵遺產稅。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申請免徵遺產
稅時,自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農地農用證明書,持憑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倘未能檢具,自不得辦理免徵遺產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