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13 號
  要  旨:
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係行政機關就不特定對象及不特定事項所為之行政行
為,如未對特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直接產生拘束力並侵害其權利者,難認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上易字第 411 號
  要  旨:
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特殊自費核退」之申請,雖於 95 年 7  月 6  日
第一次函覆上訴人時,誤以上訴人之申請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時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申請之核定,經健保審議委員會撤
銷該核定後,始於同年 12 月 11 日,依「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
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款規定,駁回上訴人申請之核定,
惟其第一次核定既經健保審議委員會撤銷而為第二次核定,其第一次核定
之錯誤,業經健保審議救濟程序解決,且被上訴人二次核定所持理由雖有
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均為「不予核退」,難認上訴人之信用、身體,
因而受有何種損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53 號
  要  旨:
調查事項涉及刑事訴訟中犯罪事實認定之調查事項,並非一般行政機關能
以職權介入調查之事由,不能據此主張行政機關未予調查即屬違反行政程
序法第 37 條規定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