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再字第 64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第 14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未
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或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
未斟酌者,得據以為再審事由。本件受處分人主張有國軍眷舍管理表係屬
漏未斟酌且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然所未漏未斟酌之證據應指在原判
決程序中即存在但當事人不知其存在之情形,受處分人所主張之證據已於
原審提出,將不予採信之證據逕論為漏未斟酌證據,尚屬無據,自不符再
審之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