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特殊自費核退」之申請,雖於 95 年 7 月 6 日
第一次函覆上訴人時,誤以上訴人之申請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時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申請之核定,經健保審議委員會撤
銷該核定後,始於同年 12 月 11 日,依「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
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款規定,駁回上訴人申請之核定,
惟其第一次核定既經健保審議委員會撤銷而為第二次核定,其第一次核定
之錯誤,業經健保審議救濟程序解決,且被上訴人二次核定所持理由雖有
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均為「不予核退」,難認上訴人之信用、身體,
因而受有何種損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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