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事審議委員會受民事法院之委託進行醫療糾紛鑑定,作 成之「鑑定報告」,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 鑑定並未對涉訟當事人開啟行政程序,彼此間並無行政程序之關係存在, 涉訟當事人即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使卷宗閱覽 權,鑑定機關亦無自行決定逕向涉訟當事人提供鑑定資料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