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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576 號
  要  旨:
國家為行使司法權,將性質不同之訴訟事件,劃分由不同體系之法院審判
,無非基於專業及效率之考量。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發生
爭議時,固得參酌事件之性質,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
第 31 條之 2、第 182  條之 1  等規定決之。惟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
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倘當事人以文書合意願由
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判之,俾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所享有之程序
選擇權(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此一規定,已生審判權相對化之效果。
又若原告起訴以單一訴之聲明而有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則因現
行法無明文,致其審判權歸屬陷於衝突不明之狀態。針對此一規範上之漏
洞,如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時,因
審判權衝突或陷於不明,致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
同認定,甚或單一訴訟因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致其審判權恐分割由不同
法院審判,而造成當事人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以文書合意願由特定之
普通法院管轄,此際當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
但書及第 3  項規定以填補漏洞之必要性,而一併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第 182  條之 1。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13 號
  要  旨:
債權人如以「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行政訴訟裁判」為執行名義,誤向民
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民事執行處未將執行事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轄
權之行政法院,且債務人亦未提出異議,則民事執行處逕行受理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並開始執行行為者,尚難謂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

3 裁判字號: 99年勞抗字第 2 號
  要  旨:
公立大學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依其聘約之內容,
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大學應提供之教育服務,及所得行使之公權力行
政,性質上係屬公法上契約。而教師基於此項聘約,負有於大學內從事教
學及研究工作之義務,大學則以給付教師薪資為其義務。教師基於前開聘
約,因而具有特定之資格得以指導學生、從事研究,惟此乃其應履行義務
之內容,非可認係其因聘約而生之權利或利益;至因教師於履行其義務即
從事教學或研究可獲致之學術上成就,則僅為前開事實行為之結果。故以
大學教授請求國立大學核定其退休申請案,究其法律性質乃係請求行政機
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即請求准予退休,以消滅其國立大學教授之公
務人員身分(即公法上契約),自屬公法事件,則兩造間就此退休准許與
否之爭執,當屬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原訴字第 31 號
  要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原訴字第 4 號
  要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20 號
  要  旨: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
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
第 2  款規定之限制。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補償承租人。如出租人於依限提存,並自認為已依法完成補償承租
人後,向鄉公所提出「終止租約」申請,經鄉公所就此「已依法完成補償
承租人」之事實為審核結果,依照前揭規定准予辦理終止租約,並報請縣
政府同意備查後,以函「核定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明終止租
約及將註銷系爭租約存卷」,乃係就人民依法申請案件為准許之決定,業
已發生租約終止形成效力,係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6  條規定所為之租約
終止登記,自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