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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793 號
  要  旨:
第二審法院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自明。此項裁判既不受第
三審法院之審判,則該事件之第二審判決縱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於更審程序中,當事人仍不得就此重為爭執,第二審法院不得為相反之裁
判。

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286 號
  要  旨:
授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之意義在於,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
定時,得按照個案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由決定權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且必與個案情節有正當
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主要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三種類型,其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