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相關裁判
|
1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983 號 |
|
要 旨: |
按建立在憲法基本權保障之理論基礎上,排除公行政所造成之違法事實結
果,使權利得以回復到未受侵害前之原狀,乃係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
目的所在。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成立,應具備須為被告機關之違法行
為(其行為除行政處分外,尚包括其他高權行為或作成行為時雖為合法,
嗣因法律之變更,為違法)、須直接侵害人民之權利、須該侵害之違法事
實結果繼續存在,且有回復到未受侵害前之原狀之可能、須被害人對於損
害之發生無重大過失等要件。由於公行政手段態樣之不同,相應而生之公
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亦有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及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之差
異。是以,如足認政府機關之行為,尚無錯誤、違法,及其結果造成人民
財產權受侵害等情事,而不具備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或雖政府機
關行為直接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且其狀態繼續存在,惟其情乃係因人民經
通知後,逾期未到場指界,人民對該損害之發生難謂無重大過失,亦不具
備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人民自不得主張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而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95 號 |
|
要 旨: |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事審議委員會受民事法院之委託進行醫療糾紛鑑定,作
成之「鑑定報告」,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
鑑定並未對涉訟當事人開啟行政程序,彼此間並無行政程序之關係存在,
涉訟當事人即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使卷宗閱覽
權,鑑定機關亦無自行決定逕向涉訟當事人提供鑑定資料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 |
裁判字號: |
110年抗字第 183 號 |
|
要 旨: |
民事法院就其所受理之拆屋還地等事件,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進行地
籍鑑定測量,其性質上屬於民事法院所為之囑託案件。相關鑑定測量結果
書圖僅提供法院參考,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2 條之規定,司法機關
囑託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辦理,不得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複丈成果圖,僅係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要件不符,土地所有權人對
其鑑定測量結果書圖之作成,亦不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129 號 |
|
要 旨: |
地政機關就人民相互間因土地界址發生糾紛所為之測量行為,性質上為一
鑑定行為,其於完成鑑定後所發給之複丈成果圖,無非係鑑定人員表示土
地界址所在之專業上意見,供為參據而已,必經採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依
據,始生依鑑定內容變動之法律上效果,是該鑑定後所為之複丈成果圖本
身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係事實之說明,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5 |
裁判字號: |
106年訴字第 296 號 |
|
要 旨: |
地政機關受法院囑託所為鑑界測量,性質上為鑑定行為,其於完成鑑定後
發給之測量鑑定書,僅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必經採
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始生依鑑定內容變動之法律效果,是鑑定結果
本身非屬行政處分,機關不為鑑定之函復,亦僅為事實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