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 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 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所指摘情事,形式上顯與該再審事由不相 當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 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