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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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5年裁字第 11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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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係依大學法第 14 條及國立臺
灣大學組織規程第 25 條所設置,具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其性質為依法
設置及對外行文之獨立建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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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6年裁字第 7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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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當事人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自
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
名義,並依同法第 305 條規定,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該管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則得依同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普通法院
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規定代為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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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0年簡字第 4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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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3 款規定,被保險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
20 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加保。如被
保險人已滿 20 歲,有謀生能力,其雖有在學就讀,然該校非屬公立學校
,亦非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學校,即不符該款之規定,故主管機關認定被保險人不得以眷屬身
分加保,應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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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1年再字第 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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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若係依據經宣告違憲之法令所作成者,該處分因欠缺合法之規範
依據,即有適法性之瑕疵,倘有損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情事,相對人自
得於行政訴訟主張該處分為違法,訴請撤銷。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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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2年訴字第 42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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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18 條至第 24 條等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
之分局乃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及預算、印信等行政機關要件
之組織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3 項規定,第 15 條、第 16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本局與分局權責劃分」表等相
關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就權責劃分表授權事項,亦得以實質行政機
關地位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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