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環保單位會同自行採樣送驗,所採之樣品是否為工廠正常營運下之放 流水,難謂無疑;況不同時間採樣之檢測結果,僅係反映採樣當時之水質 狀況,其檢測結果自不相同,縱使事後採集當時之放流水送請檢測機構檢 驗,均符合法定標準,尚不能推論先前之排放水均符合標準,亦不能以自 行採樣檢驗結果據以論斷本件檢驗數據有何失誤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