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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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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3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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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指之「補償」,係對於重劃
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應行拆遷,而
受有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所為,性質為法定補償;至於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
動拆遷加發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或拆遷處理費,性質非法定補償,乃直轄市
或縣(市)為順利執行公共工程取得用地,自行審酌財力及實際情形,於
法律所定之補償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獎勵、補
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核為給付行政之性質,如無違平等原則,尚非不
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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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3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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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乃
指向「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
非向作成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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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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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嗣後該土
地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並得單獨
申請登記。若原所有權人於土地流失後死亡者,日後於該土地回復原狀時
,其繼承人亦得回復所有權。而登記機關審查其申請,除證明原有者外,
並需足以認定該土地已脫離之前成為水道狀態而回復原狀之事實,始足當
之。倘僅水道土地浮現,尚未經重新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登記機關不
得逕依原所有權人申請,為回復其所有權之登記。因此,土地之所有權視
為消滅時,即成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未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外,當事人之
回復請求權尚無法行使,且未經核准回復所有權,故土地仍屬國有,管理
機關使用土地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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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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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為言詞辯論前即已撤回訴訟,似不必經被上訴人同意。
則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撤回,是否因有礙公益之維護而不應准許,
攸關其訴訟是否因撤回而發生繫屬消滅之效力,法院未先行審酌即為判決
,判決理由亦未就此論明,即有不適用法規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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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5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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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起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權利,乃訴訟法上之權利,而非實體法
上之權利,固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適用;至於人民所希望於課予義
務訴訟程序中所獲保障之實體法上權利,無論其請求行政機關核給金錢或
物品,除法律另有時效之規定外,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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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4年裁字第 12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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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函中雖使用「更正」字樣,未必即屬「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顯然錯誤所為更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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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9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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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
致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受損害者因而享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而私有土地浮覆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生
回復所有權效力。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回復所有權
,亦未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尚難認土地為其所有,而屬國有;國有土地
之管理機關使用該土地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未合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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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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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及第 126 條之損失補償,應顧及補償之功能,係
在能使被害人得利用獲得之補償金,重新取得與被侵害標的物相類似或等
值之物,但不能為一個與民法上損害賠償等量齊觀之補償。故損失補償原
則上只對被侵害標的物本身所生之損害而已,其因合法侵害所致所失利益
之損失,則不在補償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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