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眷戶權益係公法上之一身專屬權,原眷戶死亡者,其權益並非當然由 其繼承人繼承,而應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規定,由原眷戶之配偶 或子女申辦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倘相關人員未辦理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 ,則喪失承受之權益。次按原告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已過去或將來應 發生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自難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 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