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就當事人持法院核發之已起訴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登記 ,因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權利,非屬行政處分,故不須將登 記結果通知該訴訟標的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3 年第 11 次)之會議紀錄
所謂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限,若屬就訴訟事實為 公示,但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者,即不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