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行政處分的瑕疵未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 否猶有懷疑、不確定,基於法安定性的維護,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在該處 分被廢棄前,依然有效。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係針對法規命 令的無效事由所為規範,徵收公告既非法規命令,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