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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29 號
  要  旨:
按計程車公會旗下駕駛人相繼解除或終止契約、返還公司牌照之原因眾多
,尚難遽謂皆因主管機關創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牌照所致者,且倘
以主管機關每年釋出之牌照名額計算,縱中籤者皆來自同一公會旗下駕駛
人,亦難謂主管機關將來繼續辦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牌照核發作業之執行
,會造成公會有發生鉅額會費短收之重大損害之虞,自無提前救濟之急迫
必要性,則公會對主管機關牌照核發作業之執行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即屬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重上字第 90 號
  要  旨:
國防部與軍人就眷舍(含房屋及土地)之配住,成立民法之使用借貸,乃
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之私法關係,關於行政機關是否
合法終止使用借貸契約,應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次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
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或借用人死亡,均得終止契約。眷村因辦理國
軍老舊眷村改(遷)建並經公告原眷戶搬遷,則土地原作為眷村土地使用
之用途即已發生變更,從而,機關依民法第 472 條第 1 款規定對當事人
或其等之被繼承人終止土地之使用借貸關係,係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797 號
  要  旨: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
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
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
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又學生為教育基本權的基
本權主體,而教師、父母則為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者。惟就具體事
件之請求,基於權利保護之原則,仍應視當事人就其請求事項有無權利依
據(請求權基礎)存在,以判斷其請求有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99 號
  要  旨: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
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
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