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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252 號
  要  旨:
司法院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
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
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
法院在內。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
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
用,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大法官
解釋。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
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
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提出聲請並經憲法法庭作成變更之判決,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
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319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36 條至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聲請解釋,司法院嗣公
布釋字第 782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於審
理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況該號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或相關法律均未見
有所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未見有何重大變更,自無聲請司法院重行認定
與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