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校為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教師之行為有監督之權限,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既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 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