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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576 號
  要  旨:
國家為行使司法權,將性質不同之訴訟事件,劃分由不同體系之法院審判
,無非基於專業及效率之考量。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發生
爭議時,固得參酌事件之性質,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
第 31 條之 2、第 182  條之 1  等規定決之。惟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
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倘當事人以文書合意願由
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判之,俾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所享有之程序
選擇權(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此一規定,已生審判權相對化之效果。
又若原告起訴以單一訴之聲明而有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則因現
行法無明文,致其審判權歸屬陷於衝突不明之狀態。針對此一規範上之漏
洞,如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時,因
審判權衝突或陷於不明,致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
同認定,甚或單一訴訟因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致其審判權恐分割由不同
法院審判,而造成當事人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以文書合意願由特定之
普通法院管轄,此際當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
但書及第 3  項規定以填補漏洞之必要性,而一併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第 182  條之 1。

2 裁判字號: 101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權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債權
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若再為行使權利,當發生前後行為矛盾,則基於誠
信原則不得再主張之,此即所謂「權利失效」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635 號
  要  旨:
社會補償乃具有因性之社會福利措施,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
付。因所進行者為補償,國家始能成為補償義務之歸屬主體,自應受各公
法規範控管。故由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
業勞工,不因是否償還,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而基於就業安定基金管
理機關地位,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撥給國家所給與之補償給付,既係
基於社會國精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貸款
實施要點等公法規範而來,則其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公法規範,則於撥款
前,要求勞工簽立的契約當亦屬公法契約。從而,因撥款而生之爭議,自
屬公法上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