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 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 利義務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