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如認行政執行處聲請管收所附之卷宗資料尚有未足或不明, 自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是法院於審理 時,如因行政執行處聲請管收所附之卷宗資料尚有未足或不明而認為有必 要,亦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以期調查 詳實完備,尚非必於受理管收聲請後,即為裁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