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重開,應由原處分之行政機關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要件審酌之,並非行政法院所能代為審認之事項,故法官審 理是類案件,應探求其陳情真意,並行使闡明權令其為完整之陳述及聲明 ,且確定訴訟類型,倘未確認即逕行判決,則與行政訴訟法第 132 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 211 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遺產之中,屬於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故繼承 時,被繼承人所遺之農業用地,應實際上有作農業使用,並自繼承人繼承 起,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供作農業使用,且該土地作農業使用亦應自承受之 日起 5 年,始予免徵遺產稅。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申請免徵遺產 稅時,自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農地農用證明書,持憑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倘未能檢具,自不得辦理免徵遺產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