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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易字第 3 號
  要  旨:
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由醫師公會
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
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
予避免之行為。是以,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師自行調劑,而容
留不具有藥事人員亦非具有醫事人員之資格者調劑,主管機關自得依該款
規定,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懲戒之處分,屬適法之行使
公權力行為。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者,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原訴字第 31 號
  要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原訴字第 4 號
  要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5 號
  要  旨: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前段規定「本法 (農會法 )第 12 條第 1  項所
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
主者。」其中有關實際從事農業之定義,非僅指從事農作生產過程中之一
般簡易輔助性部分工作,而應指包括「除草、施肥、播種、翻土、採收」
等與農作生產有關之一貫工作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按農會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規定實際從事農業,
並非僅有從事農業之事實為已足,尚須現實確有參與農業之生產,是農會
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後段規定「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
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係指從事農
業者,因耕作面積及農業生產規模之需求,自己本身有為農作生產有關之
一貫工作外,由於因缺乏勞力,另須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
耕之必要,予以耕作,亦視同實際從事農業,然必須其有參與事農作生產
之一貫工作為要件,如其本身無法從事農業全部生產過程之工作,所有農
事完全委諸他人,即非該規定之所謂實際從事農業者,如此方符合農會法
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精神。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