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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33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人民依據規定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予准許之爭議,具公法性質
。至雙方依據相關規定所訂立之租賃契約,則屬私法性質,故於租賃契約
存續中,經出租機關發現承租人違反契約之約定,而通知解除或終止原租
賃契約,係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

2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20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
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其規範理由在於要求法律效果明
確,使處分相對人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至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上及
法律上理由,縱有不明確情形,亦不影響法律效果之發生,尚難謂有違反
該條規定。

3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393 號
  要  旨:
按國營金融機構既為私法人,而非行政機關,與旗下所屬職員間,為私法
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者;則國營金融機構以函文檢送主管機關之
函通知各退休人員關於新優存改革方案內容,即非屬國營金融機構本於行
政機關地位而對其所屬職員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
屬行政處分,雙方間如有爭議,核屬私法上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
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090826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4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08 號
  要  旨:
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之性質既為私法人,而非行政機關,其與退休人員間
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國營銀行以函文檢送財政部相關函
為,通知各退休人員關於新優存改革方案內容,並非本於行政機關地位而
對退休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

5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易字第 3 號
  要  旨:
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由醫師公會
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
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
予避免之行為。是以,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師自行調劑,而容
留不具有藥事人員亦非具有醫事人員之資格者調劑,主管機關自得依該款
規定,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懲戒之處分,屬適法之行使
公權力行為。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者,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