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建上易字第 20 號
  要  旨:
如當事人所主張之上訴理由僅係辯稱可裡用其他區域之互通而讓相關之工
程可得順利同時進行,但因依照專業之技師工會所作之鑑定報告書內明確
指出,其所建議之方法因為包含於施工項目及費用之內,即無法納入審酌
考量時,自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25 號
  要  旨: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而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
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 817  條有所規定。然若雙方均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等
事實,可認渠等就建物亦均無應有部分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87 號
  要  旨:
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應為繼承變更登記,若未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
管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則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
準。亦即,核准徵收案之通知、補償費之發給對象,原則上係以徵收公告
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即應向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
所有權人,按登記簿上記載之住址通知領取補償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