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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36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既未明定僅以
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
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的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
按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主張執行名義
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重上字第 328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
仲裁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調解、仲裁均屬民事紛爭解
決機制之一環,調解成立及仲裁判斷均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
為調解、仲裁之事件,以當事人得依法和解之民事爭議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重上國字第 11 號
  要  旨: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機關在護欄放置完成後,並未妥善修繕維
護,護欄在事故發生時,因懸空而未完整擺放在路面致生事故,機關應負
國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上字第 10 號
  要  旨:
按人民就違法之行政處分應依行政救濟途徑,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起
訴。且民事法院並非有權撤銷行政處分之機關,自不得審查該行政處分有
無撤銷之原因,亦即在該處分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前,民事法院仍應受其拘
束而以之為民事裁判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1年重國字第 2 號
  要  旨:
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存續力,應有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於該處分廢止前
應無權得以命當事人拆除已經核准之建物;故於建造執照許可範圍外之增
建、改建部分,則非建造執照許可之範圍,命其拆除處分函之效力範圍,
應僅及於建造執照許可範圍外之增建、改建部分;然該部分與層轉容許使
用許可、核發建造執照是否有所疏失,無任何關聯,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
之過失致其有受命令拆除建物之損害,顯然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6年重訴字第 2 號
  要  旨: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此為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 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應優先於普通債權
。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曾聲請限定繼承,並准辦理,而繼承人迄未繳清遺
產稅,則遺產稅債權自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分配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25 號
  要  旨: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而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
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 817  條有所規定。然若雙方均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等
事實,可認渠等就建物亦均無應有部分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9年原訴字第 31 號
  要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9年原訴字第 4 號
  要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
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11年重訴字第 7 號
  要  旨:
工程契約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成立之契約,屬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工程採購,在民法上則具承攬契約之性質。依工程契約書之規定
,其性質乃政府機關因可歸責於行為人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對於洽請其
他廠商完成所支出之費用及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基於兩造契約約定而
生,與承攬人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有別,自無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
規定之適用,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應為 15 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97年簡上字第 106 號
  要  旨:
兩造之系爭勞務契約,屬於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性質,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契約終止前應給付之第一期款項自屬有據。上訴人本於契約之給付
報酬請求權,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應予准許
。至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原審判命駁回上訴人上開應准許
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有違誤,予廢棄改判,應予改判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上訴人其餘上訴,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8年建字第 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業者簽訂工程契約,契約中並約定自工程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
日止,承包商應負責管理與工程有關之全部施工、設備、臨時建築物、材
料及其他事物。若發生損害或毀損時,承包商應自費儘速修復或替換。且
以民法第 508  條、第 510  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
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
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故以業者工程完成後,但未進行驗收,即可
認該工程未經受領,而此時業者因材料失竊重作而生之損失自應依兩造間
契約及上述民法規定,由業者自行承擔。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40 號
  要  旨:
本件行政機關主張,以承攬人之測速儀器檢測道路用車超速情形,出現許
多測速錯誤例子,業據居住附近之多名證人供述,且觀諸常情,如用路人
因遭處罰鍰而得知何處有測速照相機,日後行經該處時即會減緩速度,然
附近住戶卻仍時常被認定為超速行駛,又連續錄影畫面明白顯示有緩慢行
駛之車輛遭判定為超速之情形,則系爭測速器之準確性即容有疑問。承攬
人雖主張雙方訂立契約時並無約定需提供執法用途之高性能測速器,惟就
契約之訂立意旨觀之,應認承攬人所提供予行政機關之數據及資料,應具
有高度準確性,且不能有高出一般誤差情形甚多之錯誤數據資料之情事存
在,故行政機關自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向承攬人請求損
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9年國字第 10 號
  要  旨: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其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請求國家機關賠償者,應以書面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如該公務員所
屬機關因國家機關裁併、改組,而為獨立機關時,則應以請求時該公務員
隸屬之承受業務或新成立機關為義務人,踐行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程序後,如經拒絕賠償或不能達成協議,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856 號
  要  旨: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尚不得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而所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
道之國家機密,是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
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