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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台上字第 2925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章
第二節所定裁決制度,係屬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無行政程序法
之適用。該法就當事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死亡者,雖未明文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 168  條、第 173  條規定,惟其性質上為準司法權之行使,應類推
適用上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9 號
  要  旨:
國有眷舍合法現住人申請核撥一次補助費之公法上請求權一經行使,即成
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再具有一身專屬性,並得成為繼承之標的。

3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72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
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
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28 號
  要  旨:
縣政府對於所有人於土地徵收前埋有廢棄物應負責處理之事件,既有事務權
限,雖該處分於製作前係由轄下地政處而非環境保護局規劃及執行,惟其容
屬縣政府內部機關單位之工作分派及執行,並無違背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可
言。
 

5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6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30 號
  要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主管機關,於辦理眷戶拆遷補償事宜時,依據同
條例第 2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核定並發給原眷戶輔助
購宅款。主管機關核發輔助購宅款,性質上既屬授益行政處分,若該輔助
購宅款有溢發之違法情事,主管機關自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循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自為撤銷溢發之違法行政處分後,
始發生該受領輔助購宅款者因此有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之公法上不當得利
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78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倘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
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應如何送
達,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既無規定,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8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80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
疵為判斷標準。

9 裁判字號: 101年重國字第 2 號
  要  旨:
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存續力,應有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於該處分廢止前
應無權得以命當事人拆除已經核准之建物;故於建造執照許可範圍外之增
建、改建部分,則非建造執照許可之範圍,命其拆除處分函之效力範圍,
應僅及於建造執照許可範圍外之增建、改建部分;然該部分與層轉容許使
用許可、核發建造執照是否有所疏失,無任何關聯,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
之過失致其有受命令拆除建物之損害,顯然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6年國更(一)字第 6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為既有建物之下水道用戶施工設置之
排水設備,基於所有權之調和及權利社會化之內涵,亦應有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適用。而包括當事人所有建物在內之前後兩排建物之原
有排水出口、化糞池均在土地上,堪認新北市政府交承予公司承攬施作埋
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及相關管渠應有符合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但書「擇
其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之規定,其設置並無不法,自難認新北市政府所
為工程有何不法侵害權益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40 號
  要  旨:
本件行政機關主張,以承攬人之測速儀器檢測道路用車超速情形,出現許
多測速錯誤例子,業據居住附近之多名證人供述,且觀諸常情,如用路人
因遭處罰鍰而得知何處有測速照相機,日後行經該處時即會減緩速度,然
附近住戶卻仍時常被認定為超速行駛,又連續錄影畫面明白顯示有緩慢行
駛之車輛遭判定為超速之情形,則系爭測速器之準確性即容有疑問。承攬
人雖主張雙方訂立契約時並無約定需提供執法用途之高性能測速器,惟就
契約之訂立意旨觀之,應認承攬人所提供予行政機關之數據及資料,應具
有高度準確性,且不能有高出一般誤差情形甚多之錯誤數據資料之情事存
在,故行政機關自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向承攬人請求損
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