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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75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基於從寬原則,將行政事務皆列入陳情之可能範圍,即人民對
於行政事項,於主觀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均可提出陳情。然因行政
行為並非均為行政處分,是雖屬人民得提出「陳情」之事項,尚非即屬「
依法申請」案件,而得據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02 號
  要  旨:
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
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發現或得使
用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易字第 3 號
  要  旨:
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由醫師公會
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
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
予避免之行為。是以,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師自行調劑,而容
留不具有藥事人員亦非具有醫事人員之資格者調劑,主管機關自得依該款
規定,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懲戒之處分,屬適法之行使
公權力行為。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者,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