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405 號
  要  旨:
將文書付與受公寓大廈管委會所僱用,或受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所僱用之人員,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之本人其後實際上於
何時收到文書,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若由郵政機關所為之送達,對應受
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不限於白晝或夜間,均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