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 條規定辦理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省縣自治法 (註:現行法更名為地方制度法) 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 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寄存於村里辦公 處
關於行政程序法文書送達疑義乙案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關於行政執行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疑義
法務部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釋憲案,有關行政 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寄存送達生效日之相關事項」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