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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82 號
  要  旨:
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本件應認對違法之授益處
分,允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不違背信賴利益原則下,行使撤銷權
,並無行使時間之限制。然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於違法行政處分,行
使撤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則有 2  年除斥期間
之限制,因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於該法施行後
始行使撤銷權者,即應受 2  年除斥期間之限制。另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
人有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